贝莱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13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
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
首日(含该日)起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基金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制度》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
告。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
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本基金有权拒绝属于非中国
税收居民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的认购/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并且,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
产品。由于并非所有美国人士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
基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人士(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销售或由美
国人士持有。本条所称的“美国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公民、美国国籍人士、美国护照持有
人士、美国永久居民、美国境内设立的(或者根据美国法律或者美国境内任何法域的法律设立
的)实体或组织(含其海外分支机构)、由美国人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受益的账户、美国境内
的任何其他人士等。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人士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
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 )的认购/申购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有权拒绝任何非适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且有权对非
适格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或采取其
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
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
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30 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供
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属于上述“美国人士”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
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人士。投资者如果在持
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人士,必须立即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持有人,要求其赎回该等份额。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
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
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因投资者提
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
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
申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
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不接受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 (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
强制赎回或冻结; (c)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因基金投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
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
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
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
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
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
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等)作为
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
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贝莱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制度》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
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
况”之“(十二)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名单。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
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
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
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
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
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
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中国税收居民,从而拒绝其开立
基金账户。
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直销
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不
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
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50 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自募集期第一天起至 T 日(含第一天),若 T 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超过 50 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将认购截止日提前至 T 日,
自刊登提前结束募集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 T 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
方式实现对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
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
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
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贝莱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贝莱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
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贝莱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贝莱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
)、
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贝莱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贝莱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lackrock.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本情况” 之“(十二)销售机构” 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更、
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网站公示,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
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询认购事宜。
调整并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而言,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同业存单
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
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人将
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
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
首日起(含该日)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同时,在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锁定持有期已届满但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
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
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
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 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
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
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
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
措施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
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
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
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
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
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
关公告。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
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
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
个人信息, 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详情请关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及基金管理人
官方网站(www.blackrock.com.cn)不时披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贝莱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贝莱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
基金代码:022080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
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
首日(含该日)起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
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发售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2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
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
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其他相关公告。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
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募集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
方式,请参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
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十)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50 亿元的,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自募集期第一天起至 T 日(含第一天),若 T 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超过 50 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将认购截止日提前至 T 日,
自刊登提前结束募集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 T 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
方式实现对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
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
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
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
适当调整, 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 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
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
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
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直销
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不
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
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
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十二)销售机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剑
成立日期: 2020 年 09 月 10 日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002-6655
公司网站: www.blackrock.com.cn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
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三)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
(十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
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100,
(十六)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
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募集期内, 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 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1)专业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证明复印件);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份证, 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加盖预留印鉴);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未成功认购、申购的款项
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赎回、分红及未成功认购、申
购的款项将划入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③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
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 (加盖预留交易印
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建行上海徐汇支行
银行账号: 31050173360009988888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在划款备注里
注明基金产品代码。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
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
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期间,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
blackrock.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基金的验资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成立日期: 202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剑
公司电话: (021)80225188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0026655
注册资本: 12.5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BlackRock Financial Management, Inc. 1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王小飞
联系电话: (021)6063 7103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之“(十二)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之“(十二)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联系人: 王小飞
联系电话: (021) 606384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吕红、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付建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 胡小骏、周月洁
电话: +86 21 6141 8888
传真: +86 21 6335 0003
联系人: 周月洁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